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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教育行政撤销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诉被告偏关县人民政府教育行政撤销一案,原告刘**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偏关县人民政府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公共利益或其他人的合法权益,故依法准许原告的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刘**负担2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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