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诉被告偏关县人民政府教育行政撤销一案,原告刘**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偏关县人民政府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公共利益或其他人的合法权益,故依法准许原告的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刘**负担2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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