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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常*与被告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行政撤销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常跃诉被告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行政撤销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29日以被告已撤销强制戒毒决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常跃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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