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黎城县人民政府、第三人李**土地行政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诉被告黎城县人民政府、第三人李**土地行政撤销一案,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以其自愿撤回对被告黎城县人民政府的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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