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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典诉被告铁岭市银州区城乡建设局、第三人王*泽房屋登记行政撤销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典诉被告铁岭市银州区城乡建设局、第三人王*泽房屋登记行政撤销一案,本院在审理期间因原告与第三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不需要本院审理,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诉讼费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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