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徐**与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撤销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诉被告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撤销一案中,因原告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照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