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安诉被告抚松**理中心及第三人于俊*房屋登记行政撤销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退回原告25.00元,原告自负25.0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马*有与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撤销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徐**与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撤销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褚**与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撤销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尹**原告尹**诉被告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行政撤销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铁岭**有限公司与铁岭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登记管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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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诉人谷*与被上诉**管理局房屋行政撤销一案的第21号裁定书
关于上诉人谷*与被上诉**管理局房屋行政撤销一案的第22号裁定书
孙**与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撤销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唐**等与绥化市北林区农村合作经济管理站农业行政撤销二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