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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福建省福清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计划生育行政撤销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因诉福建省福清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计划生育行政撤销一案,不服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2015)融行初字第1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陈**上诉称:上诉人的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四十一条规定的条件,一审法院裁定认定事实错误、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因此上诉人请求依法撤销原行政裁定书,指令原审法院受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依据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融执审字第2号生效行政裁定书所查明认定的事实:福清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3年6月23日向上诉人陈**送达了融计生征字(2013)玉屏61号《征收社会抚养决定书》。该决定书告知诉权,上诉人陈**应当最迟在2013年9月22日向人民法院起诉。而上诉人陈**于2014年12月10日才提起诉讼,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上诉人陈**的起诉,应不予受理。一审裁定不予受理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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