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毅诉被告蚌埠市龙子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撤销一案中,原告张*毅于2015年11月6日以其个人原因,向本院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自愿的,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周*与芜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行政撤销二审行政判决书
芜湖**有限公司与芜湖**管理局行政登记、行政撤销二审行政裁定书
陶**与铜陵市铜官山区建设局、铜官山区人民政府行政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
徐**与芜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行政撤销二审行政裁定书
周**与蚌埠市国土资源局行政撤销二审行政裁定书
吴**与定远县**育委员会行政撤销二审行政判决书
张**与明光市人民政府、明光**员会等行政撤销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陈**与南安市人民政府行政撤销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林**与福**知识产权局行政撤销纠纷二审行政裁定书
陈**与福建省福清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计划生育行政撤销二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