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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蚌埠市**督管理局行政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毅诉被告蚌埠市龙子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撤销一案中,原告张*毅于2015年11月6日以其个人原因,向本院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自愿的,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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