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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与蚌埠市国土资源局行政撤销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周**因诉蚌埠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市国土局)行政撤销一案,不服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2015)龙行初字第00016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周**及其委托代理人周*,被上诉人市国土局的委托代理人陈**、姬飞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市国土局的法定代表人张**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周**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撤回起诉。经审查,周**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2015)龙行初字第00016号行政判决;

二、准许周**撤回上诉、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周**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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