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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明光市人民政府、明光**员会等行政撤销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张**因其诉明光市人民政府、明光**员会及张**土地行政撤销一案,不服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2013)明行初字第0002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4年2月21日作出(2014)滁行终字第00005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张**仍不服,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再审申请人张**申请再审称:1、1995年二轮土地承包时,3.6亩土地就登记在张**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当时承包、签订合同、张榜公布、发证等程序,都是严格按照程序进行的,其间没有任何单位或者部门以及第三人提出异议。2008年,明光**员会只是在原权证的基础上换发新证,不是重新颁证,而换发也是按照程序严格进行。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颁发的程序合法、手续完备、承包农户均已经签字确认。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是为了应付诉讼、事后制作的。3、被申请人明光**员会以党组会议研究,决定收回申请人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在程序上是错误的。综上,再审申请人张**认为,一、二审法院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均存在错误,请求对本案予以再审。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查查明:张**与张家为均系明光市桥头镇井王村陈北组村民。在第一轮土地承包时,名为“西山下”地块的3.6亩土地承包给张家为耕种;在第二轮承包时,土地未作调整。1992年,张**的妹妹张**回到娘家陈北村民组后,因无生活来源,张家为将“西山下”地块交由其耕种,张**也给了张**几亩土地耕种。几年后,张**离开陈北村民组,张**将“西山下”地块以及张**给张**耕种的几亩土地一并交给了张**。2008年,明光市在进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换补发过程中,村、组未按照规定的程序操作,既未经过农户签字确认,也未张榜公示,将“西山下”3.6亩土地填写在张**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中。明光市桥头镇人民政府为纠正登记错误,向明光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报告,请求收回张**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明光**员会经明光市人民政府授权进行处理,并根据明光市桥头镇人民政府的报告及该案的事实,对张**作出收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决定。张**为此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明光**员会作出的收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决定。

再审审查期间,再审申请人张**没有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明光**员会经明光市人民政府授权,负责农村土地权属证书的撤、换、补发等问题的具体处理。2013年9月22日,明光**员会作出明农字(2013)127号《关于收回桥头镇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决定》,认为颁发给再审申请人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没有履行规定的程序,登记行为的手续不完备、程序不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四)项的规定,收回张**明农地承包权(2008)第E0707007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该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再审申请人张**的申请再审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综上,张**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张家庆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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