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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与铜陵市铜官山区建设局、铜官山区人民政府行政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陶*银诉被告铜**官山区建设局、铜**官山区人民政府行政撤销一案中,原告以被告于2015年8月13日重新作出结案意见,仍按照2009年12月6日的《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安置协议》执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陶**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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