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陶*银诉被告铜**官山区建设局、铜**官山区人民政府行政撤销一案中,原告以被告于2015年8月13日重新作出结案意见,仍按照2009年12月6日的《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安置协议》执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陶**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周*与芜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行政撤销二审行政判决书
芜湖**有限公司与芜湖**管理局行政登记、行政撤销二审行政裁定书
徐**与芜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行政撤销二审行政裁定书
周**与蚌埠市国土资源局行政撤销二审行政裁定书
安徽省**有限公司与芜湖**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给付、行政撤销二审行政判决书
张**与蚌埠市**督管理局行政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
吴**与定远县**育委员会行政撤销二审行政判决书
张**与明光市人民政府、明光**员会等行政撤销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陈**与南安市人民政府行政撤销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林**与福**知识产权局行政撤销纠纷二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