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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南安市人民政府行政撤销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陈**因诉南安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撤销决定一案,不服泉州**民法院(2015)泉行终字第4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再审申请人陈**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裁判存在主观臆断,属枉法裁判,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主要理由有:1.本案登记错误系被申请人过错导致,故应适用《福建省土地登记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而不应适用第十四条的规定;被诉行政行为违背客观事实和政策法律法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当撤销。2.再审申请人的住宅系合法取得,并依法办理相关土地登记手续,权属证书不存在任何争议,且已居住十余年,被申请人无视法律的严肃性及客观事实的真实性,撤销再审申请人的土地登记是错误的。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福建省土地登记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土地登记部门如果发现原核准登记存在错误或不当情形的,有权依法作出撤销或部分撤销的决定。本案中,被申请人南安市人民政府委托南安市国土资源局进行调查,期间,福州闽**有限公司进行了实地测绘并出具了《测量技术报告书》。该报告书显示再审申请人的宅基地的批准面积为68.6平方米,实地勘测面积为75.53平方米,其中红线内面积29.21平方米、红线外面积46.32平方米。被申请人南安市人民政府遂依据实地勘测的结果认定再审申请人的房屋用地范围未完全在南政(2001)地42号《南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出让提供美林街道溪州村新村建设用地的批复》批准的用地红线图范围内,事实清楚,主要证据充分。被申请人在依法履行了相关的调查、听证等程序后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再审申请人陈**提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陈**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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