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张**诉被告惠安县公安局行政撤销一案,于2014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以被告惠安县公安局与其庭外和解为由,于2014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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