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张*、林**、林**、林**与被告德化县国土资源局、第三人刘家与土地行政管理(土地)-行政撤销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林**、林**、林**因被告德化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3月2作出德国土资(2015)44号文件,作出了注销德集用(1999)字第060388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的决定,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林**、林**、林**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林**、林**、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