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长汀县**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建省长汀县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管理行政撤销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自动撤销2015年1月19日作出的《关于补交土地出让金的通知》为由,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长汀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长汀县**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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