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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与政和县住房保障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行政撤销再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再审人魏朝龙因与被申请人政和县住房保障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二审被上诉人吴**、范**建设规划行政撤销一案,不服本院(2014)南行终字第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再审人魏朝龙就争议的事项与有关部门达成调解协议,于2014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再审人魏朝龙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再审人魏朝龙撤回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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