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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诉兰考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撤销一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国诉兰考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撤销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最初作出的行政机关为兰考县人民政府,为方便当事人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指定兰考县人民法院管辖。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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