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李*国诉兰考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撤销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最初作出的行政机关为兰考县人民政府,为方便当事人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指定兰考县人民法院管辖。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
武**、任**等与冠县发展和改革局、聊城市人民政府行政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
许**、刘**等与日照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莒县大队行政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
吕某某、范*与莱芜市钢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计生许可行政撤销二审行政判决书
董**与德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撤销二审行政裁定书
吴**与滨州**管理局,第三人张**行政撤销纠纷案行政裁定书
侯**与茌平县人民政府行政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
刘**因行政撤销纠纷二审行政裁定书
刘**因行政撤销纠纷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莘县樱**民委员会与莘县人民政府行政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
田*与洛阳**民政局,吕**行政撤销一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