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上海金**有限公司与上海市闵行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拆迁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上海金**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市闵行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第三人上海市**备中心拆迁行政裁决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与法不悖,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上海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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