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上海金**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市闵行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第三人上海市**备中心拆迁行政裁决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与法不悖,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上海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