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戴**因与无锡市建设局、无锡市**有限公司及无锡市崇安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拆迁行政裁决上诉一案,不服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2014)崇行初字第0022号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戴**以现已与无锡市**有限公司达成协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经审查认为,戴**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戴**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戴**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