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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与徐州市城乡建设局行政裁决二审行政裁定书(2)

审理经过

上诉人娄来成因诉被上诉人徐州市城乡建设局及原审第三人徐州市**资有限公司拆迁行政裁决一案,不服云龙区人民法院(2015)云行初字第1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娄来成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娄来成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娄来成撤回上诉。

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娄来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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