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与无锡市人民政府行政裁决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无锡市人民政府拆迁行政裁决一案中,原告陈*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书面催缴后,原告陈*仍未缴纳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