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无锡市人民政府拆迁行政裁决一案中,原告陈*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书面催缴后,原告陈*仍未缴纳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
无锡**有限公司房屋拆迁管理(拆迁)行政裁决二审行政裁定书
无锡**品研究所与无锡市建设局拆迁行政裁决二审行政判决书
再审申请人吴**与被申请人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原告周**、贾**诉被告区住建局及第三人同**司、区土储中心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一案的行政判决书
戴**与被告无锡市建设局行政裁决二审行政裁定书
娄**与徐州市城乡建设局行政裁决二审行政裁定书(2)
**瑞友与徐州市城乡建设局行政裁决二审行政判决书
程**与徐州市城乡建设局行政裁决二审行政判决书
徐*新与徐州市城乡建设局行政裁决二审行政判决书
赵**与徐州市城乡建设局行政裁决二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