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刘**诉被告沛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拆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26日立案受理。在审理中,原告以被告已主动撤销沛建裁字(2014)第01号拆迁纠纷行政裁决书为由向本院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没有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系合法处分其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日
**瑞友与徐州市城乡建设局行政裁决二审行政判决书
程**与徐州市城乡建设局行政裁决二审行政判决书
徐*新与徐州市城乡建设局行政裁决二审行政判决书
赵**与徐州市城乡建设局行政裁决二审行政判决书
周**与无锡市建设局行政裁决一审行政判决书
陈**、沈**与常州市城乡建设局行政撤销、行政裁决二审行政裁定书
尤**与常州市城乡建设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判决书
陈**与金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行政裁决二审行政判决书
尤**与常州市城乡建设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判决书
张家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