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沛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拆迁裁决一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诉被告沛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拆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26日立案受理。在审理中,原告以被告已主动撤销沛建裁字(2014)第01号拆迁纠纷行政裁决书为由向本院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没有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系合法处分其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