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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与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许*诉被告苏州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因苏州**备中心及许*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本院依法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于2015年5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苏州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的委托代理人王*、罗**、第三人苏州**备中心的委托代理人熊坚到庭参加诉讼,原告许*、第三人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原告许*在2015年1月26日填写了“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确认“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锦绣香江玉兰园X街X号”为其在本案一审、二审及执行期间法院各类法律文书的正式送达地址。2015年4月22日,本院依照原告提供的上述地址向其邮寄送达了传票,传票载明本案于2015年5月7日13时30分在本院3号楼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在2015年5月7日的庭审中,原告许*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600元,合计人民币625元由原告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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