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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为铸与海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裁决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曹为铸因诉海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拆迁行政裁决一案,不服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2015)安行初字第0004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曹为铸提交了落款日期为2015年10月12日的撤回上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上诉人曹为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曹为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曹为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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