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金华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土地行政管理(土地)行政裁决一案中,原告王**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金华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对被告金华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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