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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14)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衢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3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衢建拆裁字(2013)1号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申请执行人衢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称,拆迁人衢州**备中心于2010年11月30日取得南湖广场片区改造项目许可证,许可证号为衢拆许*(2010)第7号,被执行人来德兴租用的衢州市区金建台150-207号的房屋座落于该拆迁范围内。在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拆迁人与被执行人未达成拆迁协议,申请执行人根据拆迁人的申请,依法作出裁决:一、由被申请人在下列两种安置方式中任选一种:1、换约续租补偿安置方式:由申请人提供座落在亚美小区30幢7单元501室房屋供被申请人继续租住,租金由双方协商确定。并由申请人支付被申请人装修附属物、临时安置补助费、搬家补助费共计7901元。2、货币补偿安置方式:由申请人支付被申请人货币补助、装修附属物补偿、临时安置补助费、搬家补助费共计132478元。二、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20日内未以书面形式告知本机关选择何种安置方式的,本机关按换约续租安置方式执行。三、责令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20日内将衢州市区金建台150-207号房屋交付申请人拆除。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2月22日将裁决书送达当事人。被执行人未按裁决书告知的救济途径,在法定期限内行使申请复议、提起诉讼的权利,也未在裁决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搬迁义务。裁决生效后,经申请执行人催告,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现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衢建拆裁字(2013)1号裁决书有关被执行人将衢州市区金建台150-207号房屋交付申请人拆除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提交了强制执行申请书、行政裁决书及相关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行政裁决书送达凭证、催告情况、申请强制执行的房屋状况等材料。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在申请执行人作出行政裁决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裁决生效后,又未按裁决内容履行义务,在申请执行人催告书送达十日后仍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且提供相关的材料,符合法律规定。申请执行人所作的裁决,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具备法定执行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九条、第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衢建拆裁字(2013)1号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中有关被执行人将衢州市区金建台150-207号房屋交付申请人拆除的内容,准予强制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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