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叶**与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叶**因诉被告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政府不履行土地行政裁决法定职责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7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以被告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陈**、叶金连申请撤回起诉系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叶*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叶**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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