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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谢**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三门**通设施厂诉被告三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谢顺志行政裁决一案,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三门**通设施厂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三门**设施厂撤诉申请,出于自愿、且又合法,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三门**设施厂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三门**设施厂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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