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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与无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裁决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安徽融城置地房地**限公司因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一案,不服无为县人民法院(2015)无行重字第0000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在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安徽融城置地房地**限公司以该案需要新的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安徽融城置地房地**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安徽融城置地房地**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诉讼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安徽融城置地房地**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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