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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镜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与费*才非诉执行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芜湖市镜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依据镜房裁(2014)16号行政裁决,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该裁决,即要求对被执行人的房屋实行强制拆迁,交拆迁人施工。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芜湖市镜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自行协商为由,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申请执行人芜湖市镜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撤回执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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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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