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免诉被告砀山县**管理委员会土地管理行政裁决一案中,原告以需先行复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对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且本案原告撤回起诉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原告的撤诉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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