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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与莆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拆迁行政裁决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程*禧诉被告莆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拆迁行政裁决一案,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发现被告作出的莆建房拆裁字(2015)第3号《房屋拆迁纠纷裁决书》针对的不动产标的物坐落在莆田市城厢区辖区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最**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认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以及《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部分行政案件实行跨行政区划管辖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下列一审行政案件不实行跨行政区划管辖:1.以省政府、省直机关以及各地级市的市直机关为被告的案件,但上述机关因作出维持的行政复议决定而成为共同被告的案件除外”。被告莆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属于市直机关,不适用跨行政区划管辖。因本案涉及不动产纠纷,故应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作出的莆建房拆裁字(2015)第3号《房屋拆迁纠纷裁决书》所涉及的不动产标的物位于城厢区内,不属于本院管辖范围,因此本案应移送至有管辖权的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受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至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受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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