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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濉溪县临涣镇人民政府、张**土地行政裁决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濉溪县临涣镇人民政府及第三人张**土地行政裁决一案中,陈**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濉溪县临涣镇人民政府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陈**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对被告濉溪县临涣镇人民政府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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