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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吴**与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诉讼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5年8月26日,本院收到林**、吴**的起诉状。起诉人称,起诉人因不服签订的《泉州市城南片区保护整治工程住宅拆迁补偿安置补充协议书》,向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拆迁房屋和店面实际面积数量的补偿安置的裁决,但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一直未能作出裁决,后向起诉人出具了泉建信告(2015)011号《信访事项受理情况告知单》,起诉人不服。请求法院判令:撤销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所作的泉建信告(2015)011号《信访事项受理情况告知单》,依法重新作出行政裁决决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5年6月10日所作的泉建信告(2015)011号《信访事项受理情况告知单》,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该告知单不是具体行政行为。因此起诉人起诉的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林**、吴**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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