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吴**不服被告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与第三人福州市**管理中心签订了拆迁协议,其于2015年4月2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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