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濉溪县百善镇人民政府土地行政裁决一案中,陈**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濉溪县百善镇人民政府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陈**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对被告濉溪县百善镇人民政府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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