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与何**、福州**展中心非诉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4年12月29日作出的榕房拆裁字(2014)第69号《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榕房拆裁字(2014)第69号《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法律法规依据方面合法。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对该行政裁决既不起诉又不履行,申请执行人经催告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作出的榕房拆裁字(2014)第69号《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书》,准予强制执行,由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政府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组织实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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