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不服被告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第三人厦门住**限公司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一案,于2014年9月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告、第三人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申请,福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4日批准同意延长审限三个月,于2015年2月28日批准同意延长审限二个月。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说明其已与相关拆迁单位就房屋拆迁事宜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并请求撤回对被告及第三人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自愿,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对被告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第三人厦门市**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