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莆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郑**房屋拆迁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莆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执行郑**房屋拆迁纠纷行政裁决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莆行终字第148号行政判决,依法向被执行人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通知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郑**未按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莆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拆迁双方当事人拟继续协商解决搬迁事宜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2014)莆行终字第148号行政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莆田**民法院作出的(2014)莆行终字第148号行政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未果,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