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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与陈**行政裁决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榕房拆裁字(2014)第22号房屋行政裁决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后。本案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的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申请人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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