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寿县双**民委员会诉寿县国土资源局及第三人朱**土地行政裁决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寿县双**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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