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定远县严桥乡官东村小周村民组、周元实与定远县人民政府行政裁决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诉人定远县严桥乡官东村小周村民组、周**因与被申诉人定远县人民政府、原审第三人定远县严桥乡人民政府、定远县**民委员会、定远县严桥乡官东村王*村民组土地行政裁决一案,前由安徽**民法院于2013年作出(2013)明行初字第00027号行政判决,申诉人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2月24日作出(2014)滁行终字第00003号行政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申诉人不服,以“小周村民组村民在“大黑塘”埂上建房(周**居住的房屋持有房产证),农作物灌溉及村民生活、牲畜饮水均来自该塘,周**实际承包该塘26年,前23年没有任何人提出异议,且有新证据足以证明自1988年至今该塘一直由周**承包、管理、经营,认定该塘是王*村民组农业灌溉的“当家塘”错误,认定他们没有证据证明他们对“大黑塘”拥有所有权和使用权错误。使用权确认应依据法律程序由村民来表决确定”为由向本院申诉,申请再审本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13日公开对本案进行听证。申诉人小周村民组组长周**、周**及其共同委托代理人朱**、被申诉人定远县人民政府委托代理人陈**、李*、原审第三人王*村民组组长到庭参加诉讼,原审第三人定远县严桥乡政府、定远县**民委员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听证,本院缺席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定远县严桥乡官东村小周村民组、周**及原审第三人定远县严桥乡官东村王圩村民组均未能提供相应的土地权属凭证,证明他们各自对争议的“大黑塘”部分拥有合法的使用权。根据法律规定,定远县人民政府有权对争议土地权属进行裁决,同时,在争议各方对争议土地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定远县人民政府可根据“大黑塘”的修建历史、地理位置以及用水状况等因素进行确权。小周村民组及周**提交的民事诉讼证据,系当事人陈述,不能证明土地的权属。定远县人民政府作出《严桥**王圩组与小周组及周**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定**(2013)10号文件)的具体行政行为符合《安徽省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原一、二审法院审理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申请人定远县严桥乡官东村小周村民组及周**申请再审的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申诉人定远县严桥乡官东村小周村民组、周**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