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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日财与无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裁决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查日财因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一案,不服无为县人民法院(2013)无行初字第0002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查日财,被上诉人无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委托代理人胡*,原审第三人安徽融城置地房地**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莫宏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被上诉人无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法庭提交的证据:1、“拆许字(2007)第3号《房屋拆迁许可证》”与上诉人查日财被裁决的房屋无关联性,2、“房地产估价报告”不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致使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2013)无行初字第00025号行政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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