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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诉无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安徽融城置地房地**限公司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行政二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因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一案,不服无为县人民法院(2013)无行初字第0002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以与原审第三人安徽融城置地房地**限公司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其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刘**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诉讼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刘**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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