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于都县靖石乡任头村任头四组诉被告于都县人民政府、第三人于都县**民委员会林业行政裁决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且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于都县靖石乡任头村任头四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于都县靖石乡任头村任头四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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