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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溪县秀**四村小组与金溪县人民政府行政裁决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江西国**湖塘分场因被上诉人金溪县秀谷镇北门村委会第四村小组诉原审被告金溪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裁决一案,不服南城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4日作出的(2014)城行初字第5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经江西**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二个月,现已审理完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南城县人民法院(2014)城行初字第58号行政判决;

二、本案发回南城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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