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青岛市市**管理办公室与徐**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青岛**民法院作出的(2015)青行终字第18号行政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青岛市市**管理办公室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予以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青岛市市**管理办公室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裁定申请执行人青岛市市**管理办公室作出的青北拆裁字(2014)第1号行政裁决书准予强制执行,由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青岛**民法院作出的(2015)青行终字第18号行政判决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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