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申*不服被告青岛市市**管理办公室作出的青北拆裁字(2012)第124号行政裁决书的行政行为,向本院提起诉讼。2014年12月15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本院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申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青岛市**限公司与青岛**发管理局行政裁决二审行政判决书
青岛市市**管理办公室与徐**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吉水县双**桥村小组、吉水县双**陂村小组等与吉水县人民政府行政裁决二审行政判决书
徐**与青岛市市**管理办公室行政裁决二审行政判决书
王*与青岛市**管理办公室行政裁决二审行政判决书
青岛市**政管理局与王**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青岛市**岛分局与青岛金**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烟台市莱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范*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执行裁定书
莱西**理局与姜**行政处罚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莱西**理局与张*行政处罚案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