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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与青岛市市**管理办公室行政裁决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申*不服被告青岛市市**管理办公室作出的青北拆裁字(2012)第124号行政裁决书的行政行为,向本院提起诉讼。2014年12月15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本院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申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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