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喻**诉宁乡县住房保障局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一案,宁**民法院于2009年2月27日作出(2009)宁行初字第2号行政判决。喻**不服,提起上诉。长沙**民法院于2009年11月24日作出(2009)长中行终字第48号行政判决。喻**不服,提出再审申请。长沙**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6日作出(2011)长中行监字第209号通知书,驳回了喻**的再审申请。喻**不服,向本院申诉。本院于2013年12月10日作出(2012)湘高法行监字第61号行政裁定,裁定本案由本院提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5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诉人喻**,被申诉人委托代理人杨**、文跃兵到庭参加了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申诉人喻**以“其已与原审第三人的合作方宁乡县**有限公司达成调解协议”为由,自愿向本院撤回申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诉人喻春乾撤回申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参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最**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二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准许申诉人喻春乾撤回申诉。
二、原审判决不再执行。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0元,共计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申诉人喻春乾自愿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