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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日应与中方县下坪乡人民政府林木林地行政裁决申诉复查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周日应诉中方县下坪乡人民政府林木林地行政裁决一案,湖南省**民法院(以下简称怀**院)指定洪江市人民法院管辖。洪江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19日作出(2011)洪法行初字第2号行政判决,维持中方县下坪乡人民政府作出的将本案争议林地的使用权和争议地上的林木所有权归周才礼的处理决定。周日应不服,向怀**院提起上诉。怀**院于2012年2月22日作出(2012)怀中行终字第1号行政判决,维持洪江市人民法院的上述判决。周日应仍不服,向怀**院提出再审申请。怀**院于2013年12月2日作出((2013)怀中行监字第5号裁定,驳回周日应的再审申请。周日应不服,向本院提出申诉称: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撤销原判,对该案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复查。

本院认为

本院经复查认为:第一,中方县下坪乡清水村清水塘组将争议林地老**承包给周**,前提应是该组享有对老**享有合法的所有权,才能使周**合法地取得对老**林地的使用权。从本案的事实看,怀化县人民政府1982年给清水塘组颁发的《山林管业证》,确定清水塘组享有的老**的面积只有2.9亩,中方县下坪乡人民政府确定周**因承包取得了老**约9.5亩争议林地使用权,证据不足。第二,原判认为,核发给周**的《林业承包合同书》存在四至不明的瑕疵,但该瑕疵在2010年4月28日周日应、第三人周**的委托人周*与湖南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大地公司)就老**的四至达成的协议中得到了修正,该争议地的四至范围明确。但该协议,是将金大地公司与周日应等人争议的林地确定归金大地公司所有,协议没有明确周日应与周**争议林地的四至范围。因此,原判确定的争议林地的四至范围不清。第三,从原审查明的事实看,本案争议地与金大地公司存在纠纷。因此,金大地公司与本案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七条“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的规定,本案金大地公司应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综上,原判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及《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十三)项、第七十六条第二款和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本案指令湖南省**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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